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3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入內。系封房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無電梯,現場留有熱水器、瓦斯桶,屋內牆壁油漆剝落,房間有滲水痕跡,代理人稱系封房屋無增建及分管停車位。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據115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初步勘定並無上開等情事,又從提供的估價照片上備註有平頂水漬痕、漆剝落,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屬住宅區(住二);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造5樓之第5層,屋齡約31.6年;生活機能、附近公共設施規劃及交通便利性均普通;本件勘估標的使用執照載有地下室法定車位有46個,現勘地下室亦有部分車輛停放,但無保全設施,經查訪鄰居亦有表示每戶有一停車位,然未有固定位。」等語。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2,000元。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五、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