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在場人蔡慶福稱其自111年7月21日向債務人承租,為口頭承租,租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系封房屋無增改建情形,無分管停車位,停車位係住戶抽籤使用。
二、關於系封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情事,在場人及114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稱皆無上開情。另該報告又略稱:1128-8地號屬都巿計畫內住宅區(住二),關於有無嚴重漏水,經進入室內勘查,無嚴重漏水情形、巿場之生活機能普通、大眾運輸條件為區域內停車場便利性稍劣,整體而言交通便利性普通等語。又本院於查封後發函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4年7月29日回覆該址未有發生,並經該分局派員前往詢問該處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本院並無從確保在場人、估價報告及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本件系封房屋有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