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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債務人陳報本件建物出租予他人使用,租期自105 年3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本院再次至現場履勘時,承租人楊先生在場表示,其長年居 住國外,偶爾回國時便居住在本件建物,回國時是一人居住在此,平時無人居住,並現場提 供租約影本。承租人稱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 亡情事。後債務人陳報本件房屋之租賃契約業經合意終止,承租人於拍定後願配合點交,故 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848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 編號182,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 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 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