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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及其)家屬自用,現為空屋,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火災受損之情形,但曾有地震受創且有嚴重漏水之情形。另據地政建物測量成果圖稱標的物有部分占用鄰地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僅係拍賣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標的第751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該751建號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黃龍段第192地號土地,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占用面積約4.22平方公尺。751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如屬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建物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