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由鎖匠開鎖,警員陪同債權人、執行人員入內查看,屋內無電(是否有水不明),雜物眾多,有壁癌,鄰居稱曾發生火災,很久沒人居住。惟據本院109年度司促字18199號檢送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5月5日龍警分刑字第1100010457號函所載,債務人現居住於本件標的。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05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