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4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O宏在場稱,拍賣不動產由債務人與同居人張O宏及外傭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車位為機械式車位(編號:68號),未出租其他人。經檢視為樓中樓,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嗣債權人陳報2097建號似有增建物存在,尤其是該建物14層露天增建部分等。
二、104年10月16日現場增建測量時,14樓有2造景露台,依當時法規不能登記,僅有使用權,為水泥造,上有遮雨棚,開放式,無其他對外出入口。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1月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175469號函通知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45號14樓露台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露台,處理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7條規定拍照列管。14樓陽台部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13樓陽台部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亦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40,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附表編號3之房屋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如有其他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主張權利,可能有遭受拆屋還地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