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142、4266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56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此為雄觀社區,4142建號建物空無一物,1樓電扶梯已停用,曾經做為商場使用。B1有部分作為停車位使用,有停放車輛,B2空無一物。已停水。114年5月15日再現場履勘時,4142建號建物為B1入口處車道進入後的空間,做為停車場使用,內部原規劃為商業空間,B1有電梯、電扶梯可至1樓,1樓也規劃為商業空間。B2與B1同樣做為商業空間使用,有獨立使用的電梯;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4266建號建物,B3、B4做為停車場使用,目前有停放車輛。114年5月15日再現場履勘時,B3、B4透過共同電梯間進入與大樓住戶共用停車場,約定專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在B3有39個車位,B4有1個車位,部分車位出租予他人,如有拍定可隨時終止租約。4142、4266建號建物均有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