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8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時,81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債務人之受僱人陳小姐表示,債務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辦公室使用。債權人於114年3月14日陳報,為債務人所經營個人公司自己使用,並無租約及其他第三人占用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12,000元。
四、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