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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其中債務人一人到場,並稱現無人居住使用,無影響交易之情形,有增建,無水電瓦斯,有大量家具。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暫編889建號建物,係屬於增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再者,該建物有部分坐落於非本件執行程事件所拍賣之同段102-0001地號土地,關於坐落權源(占用權源)之各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10,000元。
四、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五、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