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114年9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據大樓管理員稱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老公及弟弟居住使用,有兩個停車位在B2:編號23、編號03。嗣據債權人陳報本件不動產為自住用,無出租及影響交易價格情事。
二、停車位部分法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拍定後,1672建號建物點交,惟如債權人所述不實,則不予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貳仟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法院已盡量調查特殊情事並載明,投標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洽商解決。
七、本件拍賣金額已包括整體建物價值,若有增建亦包括在內,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需承擔被拆除風險。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