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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徐OO在場稱房屋係由洪OO承租,訂有書面租約,租約期為114年1月15日至119年1月14日,供其開設之園藝公司員工作為員工宿舍使用,債務人未住於該址,經檢視卷內資料,在場人徐OO為債務人之父親,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貳拾五萬陸仟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理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刊載於法院(司法院)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八、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151─167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151─17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九、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等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