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794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停車位,每月管理費新臺幣1,500元。標的18-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7920號函覆,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10月29日核輻字第114001570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4年10月28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20508號函覆,一年內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62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479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9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5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