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4年7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有2處因地震龜裂之裂痕。
二、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建物屬家晟天廈大樓,鄰近太平運動公園。
三、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4年5月27日函文所示,債務人稱建物係其與家屬自行使用,地震房屋龜裂2處。
四、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債務人前陳稱因地震受損之裂縫已自行修繕。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玖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199地號土地為住宅區,199─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八、19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