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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本標別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為債務人自住,另據管區員警查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82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