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建物查封時,據第三人陳小姐在場稱該屋由債務人出租與其與先生洪*財居住使用,租期為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有卷附租約影本1份可稽,現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 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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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南路一段219號1樓
忠孝東路四段209號5樓之2
仁愛路三段18之1號7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