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9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建物位於富廣美美社區內。經社區秘書電聯債務人,其稱該建物由其居住,債務人並有使用33號機車位,惟不清楚其使用權源。據謄本記載該建物含編號176、177之汽車停車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拍定後建物點交,車位部分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全部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6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建物除謄本上記載之編號176、177之汽車停車位外,是否另有其他停車位(如機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是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