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4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421建號建物,1、2樓後方為增建」,債權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並稱:「建物為債務人老家,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9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180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