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臨竹東鎮康寧街315巷2弄,其上有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本院復於103年5月29日會測查封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份(即暫編5488建號)時,查看該建物為地上二層、地下一層之建物,每層面積均異,地上二樓為鐵皮屋,地上一樓及地下一樓則為磚造,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嗣本院於114年3月11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債務人古秋蓮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古秋蓮及其家人自住,有嚴重漏水情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暫編548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依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七、據鑑價報告所本件地號屬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29),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