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69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2月19日現場履勘時,大門未鎖,經入內檢視發現1696建號與1697建號係二戶打通,已斷水斷電,無人使用或營業,屋內有辦公用品及債務人之信件,無搬遷痕跡,據社區總幹事稱無人進出。與1696建號共同配賦之停車位位於地下2樓,編號為20號及21號,堆有雜物。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社區總幹事稱1696建號與1697建號自112年5月起已積欠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新臺幣375,708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9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