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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300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簡達益(另案債務人)稱房屋係債務人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使用;726建號為公設,727建號據社區管理中心稱為編號060、061、063號停車位,位於B4,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897,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78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