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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7、3923建號由債務人何仲梅自住,無停車位,拍定後點交。3923建號係2167建號之增建 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08年3月2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08530號函示列管為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問在場人員,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依本院106年訴字第4679號判決本件拍賣標的以變價分割方式為宜,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 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