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817建號建物出租予他人,拍定後不點交。100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5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應門。11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覆:詢據現居人林奕帆(透過對講機)承告,上址為其居住所,惟目前人在國外。114年6月6日現場履勘時,房屋出租予第三人王宜文居住使用。114年7月1日債權人具狀陳報租賃契約並經公證,租期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128年12月24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2點30分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