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據本院民國114年8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陳○○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與兒子自民國109年開始向債務人承租使用,惟租約已屆期;頂樓(四樓)係因避免陽光直接照射而加蓋,僅有放置一個水塔,無其他使用,地下室現堆放物品使用。嗣經本院命兩造陳報建物之占有使用情形,渠等迄今均未陳報。本件拍賣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民國114年7月20日函記載本件拍賣建物於104年3月20日14時15分許,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報案紀錄,並有現場勘查。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查明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4,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標內暫編第109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據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再發展區),惟土地之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