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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父親在場稱本件1267建號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及影響交易價格情事。嗣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3地號設有「仁智社區私有公園」招牌,部分空地,部分植栽,有一涼亭及天然氣管線機房占用,其餘地號土地皆為仁智國宅社區公設道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建物點交。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且建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肆拾伍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陸佰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為集合式住宅,土地及建物應併同移轉,且507、507─29、507─30、507─31、507─32、507─33、507─34、507─35、507─36、507─37、543、543─21、543─22地號土地,同為本件建物之建築基地,已為社區公共設施之一部分,及作為社區道路使用,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據507─33、507─34、507─35、54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語,拍定人不得以將來複丈結果與本次所載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其他損害賠償。
七、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建物究竟有無附設停車位,法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縱有停車位亦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價值已包含於總價之內,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