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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095建號、4594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姻親林○童在場稱建物現為其居住,債務人未居住在此。經查看房屋客廳天花板、走廊牆壁油漆剝落,廚房天花板疑似鋼筋外露,其油漆亦已剝落。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459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有另一出入口在主建物(2095建號)對面,亦為第三人使用,其中3.31平方公尺占用447-8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5日函覆稱:4594建號建物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指定價額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