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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41006建號拍定後不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1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6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士林區芝玉路1段24號、26號、26-1號、20-1號、20-2號、20-3號、20-4號及周圍無門牌號碼之建物,同段22巷1號、2號、3號、4號、5號、6號、7號、8號、9號、11號及周圍無門牌號碼之建物,同段20號部分建物占用;577地號土地為同段22巷1號至47號對面之道路用地;586-1地號土地位於同段20號之牆角附近。上開除26號外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41006建號係未登記建物,112年6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屬祭祀公業所有,其未居住在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8月29日函覆稱:41006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5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76地號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須就41006建號一併買受。
(二)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為共有人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其權利並優先於非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共有人。
(三)57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