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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41072建號建物查無債務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24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5月26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李佩珊在場稱,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曾東蘭,承租人為徐志偉。客廳牆壁有小範圍壁癌。租賃期間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8年12月19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920,000元。
五、保證金新台幣:5,400,000元。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