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057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15日現場查封時,社區管理員稱房屋由債務人自住,偶爾會回來。114年6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稱其居住至114年2月時搬離,經開鎖入內,內部無增建,據債權人陳報照片顯示屋況良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0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4,8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