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59建號、239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14日現場執行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房屋無人居住使用,屋外落葉、雜草及雜物均久未整理,屋內僅餘電視櫃、電視、餐桌、櫃子、床墊等較大型且零星物品;房屋位於山坡依地形而建,故係2樓臨馬路邊,屋況潮濕,部分牆壁有裂痕,未斷電但已斷水,社區管理員表示疑似為海砂屋。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239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位於主建物之1、2樓及頂層,除2樓之車庫外,均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1樓前陽台旁儲藏室放置桌椅、雜物,後陽台向外以鋁製花格圍起空間自用;2樓車庫及通往2樓大門之小樓梯搭建為自用空間,車庫現未停放車輛,僅有部分雜物;頂層增建係靠近樓梯的長形區域。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7月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64738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㈣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