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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假扣押查封程序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拍賣標的 833 地號土地上有中央南路 67、67 之 1、67 之 2、67 之 3、69、69 之 1、71、75、77、77 之 1、77 之 2、77 之 3、79、79 之 1 號建物占用。861 地號位於中央南路 95 巷 15、17 之 1、19 之 1、21 之 1、23 之 1、25 之 1、25 之 2、25 之 3 號建物及社區管理室占用。拍賣建物部分,據在場人在場稱,本件拍賣標的物目前為其朋友承租中,嗣後承租人亦提出租賃契約,其租期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7 年 6 月 30 日止,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依據在場人自述及法院函查結果以及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4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30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60,000 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據新北市三地政事務所函稱,本件拍賣之 833、861 地號土地係屬 84 使字第 867 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不得與建物分離而為移轉。應買人就上述情形及相關法規限制仍自行查明始斟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