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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59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717、717-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5日現場查封時,597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115年1月12日函復,717、717-2地號土地為597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1月14日函復,717-2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0888號使用執照(66建(內)字第0047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暫編711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暫編7112建號建物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26日函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33條規定,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357,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48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