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分甲乙兩標,各標內各宗不動產合併拍賣,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甲標最低拍賣總價2,500萬,保證金500萬;乙標最低拍賣總價7,000萬元,保證金1,400萬元。
二、依本分署115年3月10日查封筆錄記載現使用狀況:
(一)甲標:現場為南崁大樓社區,現由桃園市桃馨社會福利發展協會辦公室使用,在場人提出租約,並表示有地下二樓機車停車位編號4號及地下二樓汽車停車位編號7號之使用權。玻璃帷幕偶有漏水情形。
(二)乙標:現場為南崁中悅帝寶社區,為3加1房,1客廳、1餐廳、4套衛浴、1間半套衛浴、3個陽台、1個曬衣間。地下室二樓有四個汽車車位,編號295、296、297、298,無機車車位。在場人提出租約,現為優質人資有限公司使用。
三、點交情形:
(一)甲標:115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稱現由桃園市桃馨社會福利發展協會承租中,並提出租約,租賃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55,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二)乙標:115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義務人稱現由優質人資有限公司承租中,並提出經公證之租約,租賃期間自109年9月11日至129年9月10日,每月租金1萬5,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三)有關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管理物業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機關單位洽詢解決,本分署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土地與建物調查:
1.前經本分署於115年2月10日函查桃園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拍賣標的未有火災、非自然死亡等報案紀錄。
2.本分署115年2月10日向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詢拍賣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回覆:桃園市蘆竹區南華段351、352、353、354、355地號土地領有(81)桃縣工建執照字第其0171號建造執照及(85)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097號使用執照。桃園市蘆竹區南新段720地號土地領有(86)桃縣工建執照字第其00361號建築執照及(95)桃縣工建使字第蘆01787號使用執照。
3.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2月24日桃都開字第1150005847號函表示:桃園市蘆竹區南華段351、352、353、354、355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桃園市蘆竹區南新段7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4.鑑於資源有限,縱經本分署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土地建物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六、優先承買權相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是本次併同拍賣義務人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以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基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七、其他注意事項: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2.拍定後,如拍賣公告與不動產現況不符,例如:地號或建號有誤、徵收、拍定後發現土地房屋占有情形與本分署調查之占有情況不符,或地政事務所指界或測量情形與實況不符,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或應買人資格有限制,或不動產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等,本分署得撤銷拍定,已繳的保證金無息返還,拍定人、債權(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投標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投標。
3.優先扣繳之地價稅,僅算至拍定日為止(但若對關於拍定日期有涉訟者,算至訴訟確定日);自拍定日翌日起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之地價稅,由拍定人負擔。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