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2072建號、3349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096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6月2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高大鈞(時任債務人公司職員)在場陳稱,建物由債 務人公司自行使用,其中2096建號為停車位,編號為B216為債務人公司使用之車位。三樓部 分為附屬建物,其餘為增建。三樓有魚池。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關於2096建號建物,因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 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 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 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