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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4217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慧真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人共同使用,未出租他人,屋內有陽台外推,水表與頂樓增建共用。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查結果發現,屋內有壁癌,且無法確認本件標的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421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