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864建號部分(經國路綠園):
查222地號土地為186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至現場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1864建號建物敲門後無人回應。嗣據債權人星展(台灣)國際商業銀行查報稱1864建號建物似無人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權人前述查報情形屬實,拍定後1864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若因債權人查報不實、或拍定人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二、5146建號部分(成功路微風廣場):
查234、235地號土地為5146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5146建號建物敲門後無人回應。嗣據債權人星展(台灣)國際商業銀行查報稱5146建號建物經詢問管理員結果現出租予第三人但租客不明,惟債權人陳報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5146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且未獲第三人自認其為無權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2507建號部分(食品路格瑞絲商務中心):
查434、435地號土地為249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稱2507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有限責任新竹市清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承租,嗣經第三人有限責任新竹市清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陳報2499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因上開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2507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四、2499建號部分(食品路格瑞絲商務中心):
查434、435地號土地為249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稱2499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有限責任新竹市清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承租,嗣經第三人有限責任新竹市清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陳報2499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因上開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2499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五、2549建號部分(食品路格瑞絲商務中心):
查434、435地號土地為254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2549建號建物敲門後無人回應。嗣據債權人星展(台灣)國際商業銀行查報稱2549建號建物經詢問管理員結果現有人居住但租客不明且似無簽訂租約,惟債權人陳報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2549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且未獲第三人自認其為無權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06,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234、235地號土地屬變更新竹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30),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222、434、435地號土地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98/11/12),使用分區222、434地號土地為第一種住宅區、435地號土地部分為第一種住宅區、部分則為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五、435地號土地屬於新竹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係指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是以,該土地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取得方式未明文規定,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均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十、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