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人即債務人之兄弟稱拍賣建物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債務人之兄弟所述不實,或拍定人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五、拍賣土地坐落727-2、732地號土地,坐落上開土地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1237建號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