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12135建號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之父母在場稱該屋現為家人共同居住使用,該屋之地下停車位為債務人之母親本人使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編號65、66。於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稱為債務人之母親本人使用。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12126建號於查封時,為社區會議室等公共空間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則第94條規定,此部分須隨同主建物(即12135建號)一併移轉,他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又此為應有部分,且為社區會議室等公共空間使用,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另本件12135建號上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4年4月28日北防字第11443571800號禁止處分登記,因本件為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前開禁止處分登記在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法院已去函本件拍賣情形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並請該處於本件拍定時配合塗銷前開禁止處分,該處並無意見。惟如拍定時,該處不配合辦理,仍應請拍定人自行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請求主張,以上情形,再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在海砂屋、輻射屋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亦無非自然死亡之公示資料,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參佰貳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陸拾陸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