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係債務人本人與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標的為透天厝,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經擇期測量,1、2、3樓均有增建(3樓為頂樓增建之未登記建物)。現場內有住居使用之家具、衣物、雜物等物品堆放,物品甚多,有債權人陳報之查封現場照片在卷可考。本院就系爭標的查封時之使用情形為整體性接露,惟現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先行至現場查看及向四鄰及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16232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15512號函可考。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