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1076及1077地號現由門牌號碼逢甲路329號全部占用中。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另據查封筆錄,系爭房屋已無門鎖,有水電,全間有滲漏水情形,堆滿雜物,據鄰居稱至少3年無人居住。又鑑價報告稱,房屋現況破舊漏水,若非整修難以正常使用,室內凌亂,房屋側邊部分為木造,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標的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謄本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九、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十、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