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至現場查封時履勘,會同管區警員、鎖匠到場,債務人在場稱,系封建物為自己居住使用,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客廳天花板有部分漏水,後陽台作為廚房之使用。另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員山子小段(下同)4-9地號位於標的所在之『達樂花園別墅社區』內,部分為社區警衞室、社區前方之人行道、花圃及門牌新北市瑞芳區員山小路3-9號前之庭院,以上均有使用系爭土地」等語。
二、另據115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4-4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4-9、4-14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屋齡31.76年;市場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場、瑞芳國中等,附近之生活機能及設施計有農會、郵局、公園等,生活機能及品質良好;大眾運輸條件:主要公車站牌位於員山子路上有多條線行經於此,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三、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依新北市政府警員局瑞芳分局於115年3月19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52605809號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載明:在場人即債務人稱無上開情事。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管委會、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四、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1,000元。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五、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六、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順位均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