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4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587、589建號建物均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587建號建物係自住,無出租、出借,589建號建物目前為全體共有人當成倉庫使用,且有壁癌及部分漏水」,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除有輕微漏水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587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51,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另經本院函詢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準用,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回函無法判定,並建請函詢建管機關,故如拍定後經本院函詢建管機關查明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準用,則其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亦不另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