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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984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其中一間臥室牆壁下大雨時會滲水,有一個固定停車位(B1-13號),亦為債務人自用。
二、977建號與地下一層機電設施、停車空間合併使用,無明顯區隔。
三、拍賣不動產關於車位之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四、984建物建物拍定後點交,車位及977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5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1387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