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4年9月4日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內部已搬空看似久無人使用,房屋內部瓷磚破裂,牆壁有壁癌。債務人代理人稱一二樓原有出租他人使用,惟租約已於8月30日到期,頂樓部分目前仍租給「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架設基地台(中華電信租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遠傳租期: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8年3月31日、台灣大哥大租期: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
二、本件於113年6月19日為假扣押查封,上開租賃契約已屆期部分,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仍點交。
三、頂樓部分: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尚未屆期,為合法佔有而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其餘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座落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36,000元。
四、本件執行標的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10月22日財北國稅萬華服字第1130704916A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11月6日北院英113執破善9字第1134260396號函辦理破產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七、第623、624、625、626建號建物係未辦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