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及履勘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下稱系爭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一)於現場實施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公司員工鄭○斌當場陳稱1023建號新建成房屋,尚未有人入住。執行人員於查封時勘查現況為空屋,內部設置有電梯。
(二)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6日至現場履勘時:
1‧社區大門關閉,無警衛室。
2‧經開鎖入內查知系爭標的為空屋,無水電,內置電梯,4樓至5樓樓梯間有壁癌。
二、第三人富○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前案執行程序中曾具狀陳報略以:其為系爭標的之原所有權人,嗣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務人名下,然雙方因上開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刑事案件尚在進行中,故迄未點交係爭標的予債務人等,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依上開調查結果核定為「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惟若經當事人或第三人即利害關係人對拍賣條件聲明異議者,仍以救濟程序終局認定結果為準。是若上開拍賣條件業經異議而認定有理由確定者,則本件變更為「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肆佰陸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玖拾貳萬肆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則依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