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簡○○在場稱:「系系封建物現由伊向債務人承租使用,有B3編號45號停車位。」等語。無增改建。
依據民國115年3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本勘估標的位於調和街之星河繪社區之大樓住宅。總樓高14層,公設比31-33%。車位類別屬坡道平面。標的地勢平坦。面臨道路路寬約20公尺。建物結構:鋼筋混凝土造大樓住宅。屋齡約7.06年。無嫌惡設施。建物現況整體保養及維護狀況與市場性尚可。」等語。
上揭債務人與第三人簡○智間之租賃法律關係,業經本院依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以民國115年6月13日基院麗115司執讓字第1622號執行命令除去,倘前開除去租賃關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8027建物;倘該除去租賃命令有人異議並遭撤銷確定時,則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2,053,000元。
二、保證金新台幣:2,4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