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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萬、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66萬、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另債權人有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114年3月25日查封時,據在場稱為債務人本人表示標的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1樓有神明桌、使用天然氣,故本件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10年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為海沙屋、為鋼筋屋、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之情事、且有漏水等語。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4月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33238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據鄰居表示該屋老舊等語;依基隆市政府114年4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17068號函略載:本府目前並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旨揭建物非本處列管之海沙屋或係氯離子、地震受創之建物等語;依基隆市消防局114年3月31日基消調貳字第1140101974號函略載:本市中正區中正路656巷118號1樓建築物經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等語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本標內暫編604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