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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當日,債務人之朋友在場,現為空屋;經檢視一樓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口。
二、一樓為客廳、廚房;二、三樓各為雙套房,前後均有陽臺;四樓為一房一廳一衛浴,前後均有陽臺,尚有大型家俱。
三、依照鑑價報告記載,內部維護及使用狀況尚佳,以肉眼判斷室內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有些許壁癌及水痕。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56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5642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執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