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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仍放置部分家俱雜物,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一樓前後側及二、三樓均為增建。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25,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五、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此編號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1147及1164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