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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非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經詢問現住人,標的房屋無海砂、輻射、地震、火災颱風受損、無非自然死亡,僅陽台有些許漏水,未附車位,無出租,現為債務人親屬自住。
二、經詢問現住人,現住人為債務人兄弟及其妻,為無償居住使用,未訂立租約。原為家人共同居住,後續債務人遷出,其家人繼續居住至今。標的房屋無車位,為社區住戶自行處理停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