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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57,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查封時,據第三人卓廷杰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2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997、1022-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七、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